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至今。
一百零九年,我國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醫療營運降載及廣泛運用遠距醫療於門診病人」,衛生福利部配合簡化疫情期間執行通訊診察治療(以下稱通訊診療)之機構指定方式及擴大適用情形,加速國內通訊診療之發展。為因應疫情過後之未來新常態發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內容請參閱附件下載。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至今。
一百零九年,我國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醫療營運降載及廣泛運用遠距醫療於門診病人」,衛生福利部配合簡化疫情期間執行通訊診察治療(以下稱通訊診療)之機構指定方式及擴大適用情形,加速國內通訊診療之發展。為因應疫情過後之未來新常態發展,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內容請參閱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