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54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md117977@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