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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2-05-10
  • 更新時間:112-05-10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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