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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之執業一處,指下列機構(團體)為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且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本發布令自109年8月3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109年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155號令。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9-07-31
  • 更新時間:1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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