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訂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8-02-01
  • 更新時間:108-02-01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