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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持國外學歷醫學生的實習選配分發作業說明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2-12-08
- 更新時間:102-12-08
在國外就讀醫學系的台灣學生,如果畢業後想回台灣從事醫師工作,必須取得台灣醫師證書。依目前醫師法相關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參加考試院考選部辦理之醫師高等考試分試第一試考試(俗稱第一階段筆試考試)。醫師高等考試分試第一試及格後,需再完成國內教學醫院一年的臨床實作訓練、通過臨床技能測試後,才能參加醫師高等考試分試第二試考試(俗稱第二階段筆試),完成上述考試,才能取得台灣的醫師證書。如果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有取得醫師高等考試應考資格,依上述之考試過程,報名參加考試。經查,波蘭目前係屬於上述九大地區的歐洲(歐洲聯盟會員國)承認範圍內。惟所有持國外醫學學歷之考生,仍須經考選部逐一審查其應考資格,合格後始得報考。
一般在台灣醫學院校修業的醫學生,係由各該校自行安排實習的醫院,而持國外學歷的醫學生,需依醫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臨床實習訓練。本部每年會先發函至符合訓練實習醫師教學醫院資格之醫院,請有意願之醫院提供可招收訓練外國醫學學歷之實習醫學生人數,待第一階段醫師考試放榜後,通過考試的考生,向本部申請臨床實作訓練,於本部採現場公開選配分發方式,依考生分試第一試考試成績高低,依序填入本部先前備准之醫院所提供之名額。前開分發作業後,獲取考生選填志願之醫院,約十日內收到本部公文,考生即得逕自向該醫院辦理報到,完成選配分發作業。
接受外國醫學生實習之訓練醫院應善盡訓練及督導的責任,並對所有實習醫學生在臨床業務及訓練上應遵守的規定完全一致,不得因取得學歷之國家或選配分發之方式而有所差異。
針對近日高雄阮綜合醫院發生的醫療不幸事件,本部已立即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深入瞭解,並且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由於此次事件已造成家屬及社會的不安,本部亦將啟動醫院評鑑追蹤訪查,除了人員因素外,醫院在管理上是否有疏失將一併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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