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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初審通過,共創病人、醫療人員及法界三贏里程碑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3-05-10
  • 更新時間:103-05-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8日初審通過由行政院於101年12月18日函請審議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將送立法院會二、三讀審議。全案僅第26條有關補償基金來源的條文保留不同委員的版本待後續協商。衛生福利部除感謝立委支持外,更期待經由建立良好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及時提供病人及家屬醫療傷害補償,以有效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訴訟,共創病人、醫療人員及法界三贏的局面。
初審通過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有以下要點:
一、醫療機構加強風險管理與醫糾處理能力。醫療機構應有專人負責或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建立與病人良好之溝通方式與管道,及時預防並妥善處理醫療爭議事件。
二、建立調解先行原則,減少司法訴訟。民眾在提起民、刑事訴訟之前應先進行調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需由具備醫、法等不同背景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提供調解的功能,所有調解內容不得採為相關訴訟或裁判基礎,以促進真相發現及調解成立之機會。
三、促進病人權益,迅速瞭解真相。民眾在調解之前或過程中,可以申請初步鑑定,使當事人可透過客觀、公正第三者瞭解醫療相關問題。鑑定醫師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以提高鑑定品質。初步鑑定內容,當事人可以提供調解之參考。
四、提供死亡及重大傷害者及時補償。醫療事故之補償,以衛福部設立之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時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補償的對象以死亡或重大傷害者為主。補償申請程序、條件、給付金額、標準及重大傷害之範圍授權衛生福利部另訂之。但若接受補償後,受領人提起民、刑事訴訟者,需返還補償金。
五、建立通報、調查與除錯機制。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衛生福利部將公告重大病安事件強制通報項目,若發生符合上述範圍的事件,醫療機構需於24小時內通報,並接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組成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從錯誤中學習,修正系統性錯誤,以避免重蹈覆轍。
關於醫糾補償基金,各界均希望能有穩定的財源,除了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政府預算、捐贈及孳息收入之外,亦有委員提案希望能擴大到其它基金來源,但由於難達成共識,該條文各種不同版本全數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有鑑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與風險,病人於接受醫療過程中所致之傷亡,多形成醫療糾紛事件,病人或家屬為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而動輒興訟,除造成兩造當事人之訟累,並衍生醫界因憚於刑責而採防衛性醫療、醫病關係對立、醫師畏懼投入高風險科別等問題。另現行司法實務運作,也易造成訴訟程序冗長及高額訴訟成本支出等。為通盤解決病人與醫事人員面對醫療糾紛之困境,並有效減少訟源與司法資源之虛耗,衛福部期待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能早日通過,也請各界能支持更多元化及穩定的補償基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