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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監控與考評,政府查核違規醫療廣告不遺餘力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05-11
  • 更新時間:104-05-11
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所稱不正當方式,包括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送免費兌換卷等情形。或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情事。若經查獲屬實,得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醫療機構以不正當方式為醫療廣告,本部自91年起即對違規廣告訂有「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設有專人監看各式廣告,如發現有疑似誇大違規之廣告,即移送地方衛生局依法核處,以遏止違規廣告混淆視聽。本部並自103度起將醫療廣告查核納入地方衛生局業務考評項目,俾強化醫療廣告之查處效率。總計監視廣告件數12,564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538件。至於美容醫學機構因違反醫療法規被行政處分案件中,經統計102年至103年案件數,屬醫療廣告違規者占93%以上,顯示衛生局對違規廣告之查核不遺餘力。
至於政府推動公共衛生、急難救助、社會福利等政策,請醫療機構協助辦理,醫療機構僅基於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政策,辦理衛生保健相關計畫或政府專案計畫,協助推動公共衛生健康促進,辦理公益宣導活動,若未涉及藉機招徠與計畫無關之醫療業務,則無不可。
此外,針對國際醫療部分,查醫院設立及擴充許可辦法第11條第4項業明定「醫院辦理國際醫療,不得挪用配置於非屬國際醫療病床之醫事人力,並不得有任何減損我國人民就醫權益之情事。」。國際醫療之費用價格,本部亦已於101年8月行文責成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國際醫療核定價格應以國人健保價之1.7~2倍為其基準,並多次聲明在案,以與國人區隔。陸客來臺健檢、醫美,依本部之規定,醫療機構所送代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健檢、醫美案,醫學中心申請案件實收費用價格應至少20,000元,其他醫療機構則至少為15,000元,已較國人一般健檢費用為高,應可有效進行分流,不致影響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