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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人員訓練課程時數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3-01-05
  • 更新時間:113-01-05

一、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38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下稱LDTs),其委託認證實驗室為之者,該受託實驗室之專任技術人員與專任檢測開發、分析、校正、生物資訊處理及其他相關人員,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取得訓練課程單位發給之證明;核發檢測報告人員應完成相關訓練。

二、為提升整體LDTs實驗室人員對於法規、檢測品質、病人安全之認知,本部於113年1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1121672013號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人員訓練課程時數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如附件。

三、本部110年6月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863號函頒「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資深實驗室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認定方式」自前揭須知公告日起停止適用,惟已依上開認定方式取得教育訓練證書者,其證書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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