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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應填寫及注意那些事項?

  • 資料來源:國民年金監理會
  • 建檔日期:113-02-06
  • 更新時間:113-02-06

一、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

二、應填寫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亦同。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保險人原核定文件文號、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
(四)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五)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
(七)年、月、日。

三、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及被保險人基本資訊: 

  1. 有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之爭議事項,申請人應為請領給付者本人。
  2. 有關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之爭議事項,申請人應為被保險人之受益人。
  3. 有關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之爭議事項,申請人應為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
  4. 有關誤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及生前溢領給付繳還等爭議事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審議。
  5. 其餘國民年金之爭議事項,其申請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文件文號:填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通知您不符國民年金納保資格、不符給付請領資格或通知繳納保險費等的核定函文號。

(三)「請求事項」及「事實與理由」:填寫並提出您認為權益受損且不合理的地方,亦可主動提供有利於案件審查的「證據」佐證。 

(四)申請人簽章:申請人須於申請書親自簽名或蓋章。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填寫範例)請至「國民年金爭議審議表單下載」。

法條依據: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