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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組成為何,審議事項有哪些?

  • 資料來源:國民年金監理會
  • 建檔日期:113-02-06
  • 更新時間:113-02-27

一、依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規定,監理會為審議爭議事件,以監理會執行秘書為召集人,並由本部遴聘(派)社保領域3-4人、法制領域3-4人、醫學領域3人、政府機關3人為審議委員,計聘派15人, 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每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審議事項包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為國民年金保險資格或納保、年資、保險費或利息、給付事項、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之核定,以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核定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