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來源: 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利息及罰鍰收入、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之收支及運用管理: 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之運用管理,則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三、監督機制:
(一)依上開辦法第13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預算、決算之編製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
(二)依上開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計畫應於年度開始前擬編,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
(三)依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並應按年公告之。
(四)依上開辦法第6條規定,基金運用單位得提送有利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
(五)本會依據年度財務帳務檢查實施計畫執行財務帳務檢查,確認各項法規之遵循暨投資執行作業符合規定,以保障基金資產安全。
(六)本會透過上述之監督機制,以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及運用能兼顧安全性、穩定性、收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