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理委員會議組成:依據本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置委員17至1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或委員1人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7人至8人。(保險或風險管理、財務金融或投資管理、社會福利及法律專家)
(二)被保險人代表4人至5人。
(三)政府機關代表5人。
二、目前聘派情形:第7屆監理委員計聘派17人。
三、監理委員會議運作情形: 監理委員會議屬合議制,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審議國民年金年度計畫、業務報告、保險基金之預算、決算、收支管理及運用暨其他重要業務監理事項,審議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勞動基金運用局等相關機關(單位)辦理,並列管追蹤提下次委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