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 ‧行政院衛生署交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請本會表示意見案。(100.12) ‧行政院衛生署交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請本會就重要政策議題研議並提供具體意見案。(100.10) ‧行政院衛生署交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請本會表示意見案。(100.07) ‧行政院衛生署交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請本會 表示意見案。(100.01)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99.04)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98.12)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8.11) ‧健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8.02) ‧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7.04) ‧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第5條(自營業主定義);新增第70條之4、第70條之5及第70條之6條文(代位求償)。(95.10) ‧為實施二代健保所研擬之健保法修正草案。(94.08) ‧健保法修正第65條(安全準備)及第82條(代位求償)(94.02) ‧為因應大法官 524 號解釋,修正健保法有關保險給付條文。(91.06) ‧為因應健保法第89條規定,修正健保法相關條文。(86.02) 承保業務 ‧受雇者加班費不宜列入健保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案 。( 94.09 ) ‧放寬各類被保險人之港、澳及其他地區外籍配偶合規定者,得加入健保案。( 87.05 )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不論有、無工作得以第五類保險對象加保案。( 87.05 ) ‧經濟部投審會代訓外籍勞工,得參加健保,並以該訓練機構為投保單位案。 ( 84.12 ) 財務業務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保險費補助方案」( 93.09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案。( 92.04 ) ‧「台北市政府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建議修正意見案」。( 92.03 )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案。( 86.06 ) ‧平均眷口數調整案及全民健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分級表調整案。( 84.12 ) 醫療給付業務 ‧「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95.1)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修正草案」。(84.06) ‧放寬遠洋作業船員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及遠洋作業船員於健保區域外因慢性病自墊就醫費用,得列入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範圍案。( 87.07 ) ‧增設特約物理治療所事宜案。( 8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