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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實務

  • 資料來源:法規會
  • 建檔日期:102-10-31
  • 更新時間:108-05-20

訴願流程:

訴願流程


訴願流程圖片說明:
訴願之提起
一、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一)、訴願書有記載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於20日內可自行撤銷、變更原處分或檢卷答辯,再由受理訴願機關辦理後續審查事宜。
(二)、若無記載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於10日內將訴願書送至受理訴願機關辦理後續審查事宜。

二、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一)、收文後請原處分機關於20日內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原處分機關於20日內自行撤銷、變更原處分或檢卷答辯。
(二)、受理訴願機關先程序審查:
1、訴願合於法定程式,則進行實體審查,由訴願委員分組審查,再提經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決定結果可能為:
(1)訴願有理由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2)訴願無理由而駁回訴願。
(3)訴願不合法定程式而不予受理。
作成決定後於15日內送達訴願決定書。
2、訴願不合法定程式:
(1)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若已補正則進  行實體審查,由訴願委員分組審查並提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
(2)若逾期未補正或不可補正者,則僅程序審查,由訴願委員分組審查並提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