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依據
依統計法第4條及醫療法第26條規定辦理。
- 目的與用途
為明瞭醫院、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之設施、人力資源、服務量及相關營運現況,提供政府評估醫療照護資源配置及制定衛生政策之參考。
- 沿革
民國78年進行調查規劃研究,81年開始按年辦理調查醫院,85年納入新設置之護理機構,105年納入精神復健機構。
- 調查對象及範圍
以醫事管理系統中,調查年年底仍執業之醫院(含西醫、中醫及牙醫)、護理機構(含一般護理、產後護理、居家護理及精神護理)及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為對象。
- 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
- 調查項目:醫療照護資源及服務量、人力資源。
- 調查表式: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醫院」、「護理及精神復健機構」等2種調查表式,每5年逢工業及服務業普查配合調整調查項目。
- 資料標準時期
調查資料時期:靜態資料以調查年前一年12月31日之情況為準,動態資料以調查年前一年全年數字為準。
- 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 實施調查期間:按年辦理,於調查年次年3月至4月間實施調查。
- 編製調查名冊:調查年12月至次年1月。
- 建置網填系統:調查年12月至次年2月。
- 實施調查期間:調查年次年3月至4月。
- 審核調查表及資料檢誤:調查年次年3月至6月。
- 編製結果表:調查年次年6月至7月。
- 調查報告發布:調查年次年8月底。
- 調查方法
採網路填報方式辦理。
- 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 結果表式:依調查對象之基本特性,採交叉分類編製統計結果表
- 整理編製方法:本調查對象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相互配合進行,凡調查資料之檢誤、統計及建檔列表等,均以電腦處理;調查資料之複核及檢核更正等,則以人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