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依據
依醫療法第26條及統計法第4條規定辦理。
- 目的與用途
為明瞭醫院、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之設施、人力資源、及相關服務量現況,提供政府評估醫療照護資源配置及制定衛生政策之參考。
- 沿革
民國78年進行調查規劃研究,81年開始按年辦理調查,85年納入新設置之護理機構,105年納入精神復健機構。
- 調查對象及範圍
以醫事管理系統中,調查年前一年年底仍於臺灣地區及金門縣、連江縣執業之醫院、護理機構(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居家護理)及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為對象。
- 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
- 調查項目:設施及人力資源、醫療或照護服務量概況。
- 調查表式:依調查項目分「醫院調查表」、「護理及精神復健機構調查表」等2種調查表,每5年逢工業及服務業普查配合調整表式。
- 調查週期及調查資料時期
- 調查週期:本調查每年辦理1次。
- 調查資料時期:靜態資料以調查年前一年12月31日之情況為準,動態資料以調查年前一年全年數字為準。
- 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 編製調查名冊:調查年前一年12月。
- 建置網填系統:調查年前一年12月至調查年2月。
- 分配調查工作及寄發調查公文:調查年1月至2月。
- 實施調查期間:調查年3月至4月。
- 審核調查表及資料檢誤:調查年3月至6月。
- 編製結果表:調查年6月至7月。
- 調查報告發布:調查年8月底。
- 調查方法
採網路填報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