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 上述案件,預約使用資料需先完成合約書之簽署,如尚未簽署者,請於105年6月30日前來信通知(請Email至stcarolwu@mohw.gov.tw ),以利辦理簽約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配合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申請案變更人員次數上限調整為6個人次。
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 上述案件,預約使用資料需先完成合約書之簽署,如尚未簽署者,請於105年6月30日前來信通知(請Email至stcarolwu@mohw.gov.tw ),以利辦理簽約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配合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申請案變更人員次數上限調整為6個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