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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

  • 資料來源:統計處
  • 建檔日期:105-03-04
  • 更新時間:112-04-28

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 上述案件,預約使用資料需先完成合約書之簽署,如尚未簽署者,請於105年6月30日前來信通知(請Email至stcarolwu@mohw.gov.tw ),以利辦理簽約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配合105年1月1日(含)以後尚執行中案件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申請案變更人員次數上限調整為6個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