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與國內大專院校之交流,培育衛生及社會福利人才,辦理大專院校薦送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至本部暑期實習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習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八月,以四週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申請學校如有特殊需求,可與本部協調議定。實習期間如發生重大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例如疫情或地震),本部得異動或終止實習。
三、 實習地點為本部各單位(不含所屬機關、部屬醫院及部屬社福機構)。
四、 實習學生以國內公共衛生、醫學、醫務管理、社會工作、心理及其他相關系(所)學生為限,每系(所)每年最多可申請二名。但經實習單位同意增額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檢附「衛生福利部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申請表及計畫書」(附件一)及實習學生最近一學期成績證明,函送本部提出申請(以電子公文發文日或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本部依據申請實習內容與該年度可提供實習名額進行分配後,將結果函復申請學校,並副知各實習單位。
六、 實習內容由各實習單位安排設計,於本部人員指導下,使實習學生學習與認識本部業務,實際參與計畫活動或實務操作,並鼓勵實習學生主動學習與提問,嘗試結合理論與實務,以培養衛生與福利領域相關工作知能。
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學校免繳實習費用,實習期間本部不提供實習學生薪資,實習期間之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生活必需事項,由實習學生自理。
(二) 申請學校應自行辦理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之意外傷害保險事宜,並於實習學生報到日繳交保險證明文件予本部存查。
(三) 實習學生應簽署「衛生福利部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保密切結書」(附件二),並於報到日交予本部存查。
(四) 經錄取之實習學生,應遵守「衛生福利部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注意事項」(附件三)相關規定。
(五) 實習學生嚴禁取用任何公物作為己用。
(六) 實習單位應依「衛生福利部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評核成績表」(附件四)所列項目評分,並於實習結束後二週內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整。
(七) 實習學生之成績考評結果,由本部以公文將「衛生福利部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成績彙總表」(附件五)函送實習學生所屬學校,並作為本部未來接受該學校申請實習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