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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施政計畫評核要點

  •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司
  • 建檔日期:109-10-23
  • 更新時間:110-03-09

96年8月14日修訂
102年8月19日修訂
109年10月23日修訂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施政計畫評核作業有所依循,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行政院管制計畫及本部管制計畫,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三、行政院管制計畫及本部管制計畫評核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年終評核,另聘外部專家學者為評核委員辦理評核作業。
(二)考核方式,除書面審查外,得採審查會議或重點實地查證方式進行。
(三)評核指標、評核資料格式及計畫評核結果之成績列等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四、行政院管制計畫各項成績評定後,其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成績列優者,業務主管嘉獎二次,主辦人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者,業務主管嘉獎一次,主辦人嘉獎二次。
(三)成績列乙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各申誡一次。
本部管制計畫各項成績評定後,其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成績列優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各嘉獎二次。
(二)成績列甲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各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各申誡一次。
前二項施政計畫之研考人員,應依整體評核成績及上列共1頁之獎懲標準酌予獎懲。

五、施政計畫主辦單位應依考核結果,自行函知計畫協辦機關,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六、施政計畫在同一年度內已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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