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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 資料來源:人事處
  • 建檔日期:103-07-29
  • 更新時間:111-03-14

衛生福利部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銓敘部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部管二字第1033818071號函核准
第一次修正經104年11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銓敘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部管二字第1054056368號函核准
第二次修正經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銓敘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部管二字第1084879575號函核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維護衛生福利部暨所屬公務人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四八八號,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積極維護衛生福利機關(構)人員之權益事項。
二、有關提升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行政之工作效率事項。
三、有關促進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行政人員之聯誼合作事項。
四、有關舉辦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行政人員之服務活動事項。
五、有關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協商各項事宜事項。
六、其他有關之聯誼服務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衛生福利部暨所屬機關(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具本會會員申請資格。但首長、副首長不適用之。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但曾為本會會員,並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提前一次繳交入會期間常年會費者,再申請入會時,免再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且經書面表示無繼續繳納會費意願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以機關(構)為單位,人數超過十人以上者,每十人得選出一人為會員代表,超過部分之會員代表人數四捨五入;會員人數未滿十人者,得選出一位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正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之高低排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或由監事互推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會得徵求會員志願無償擔任其任職機關(構)之本會服務窗口,協助辦理入會申請、會費收取及各種會訊轉知等會務事項。
前項服務窗口,各機關(構)以置一至二名為原則,其志願服務期間得免繳納常年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繳交方式:
(一)每年繳交新臺幣貳佰元。
(二)提前一次繳交新臺幣伍佰元:三年。
(三)提前一次繳交新臺幣捌佰元:五年。
(四)提前一次繳交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十年。
(五)一次繳交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入會期間。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申請入會時未滿三十歲者,免繳納前項入會費及入會當年之常年會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費用一經會員繳納,不予退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衛生福利部暨所屬機關(構)依法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第六條規定加入本會。

第三十三條之一
衛生福利部暨所屬機關(構)進用或退休之人員未具加入本會資格,經對本會捐款且金額不低於會員入會應繳會費者,得於捐款相當會員繳交常年會費期間,享有本會提供會員之消費優惠等福利,並得參加本會舉辦之講座、聯誼等活動。但不包括依法令或本會簽訂合約限於本會會員所得取得之權益或參加之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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