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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5日公告修正「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口腔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4-06-05
  • 更新時間:114-06-06

一、 為進行口腔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爰參照本部國民健康署之「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原則」,續配合「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修正「口腔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原則」。

二、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口篩品管原則本文

  1. 名稱:修正為「口腔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原則」
  2. 第一點:修正口腔黏膜檢查品質管理主管機關。
  3. 第二點:配合注意事項酌修文字。
  4. 第三點:因應口腔癌防治政策需要,新增應完善醫事服務機構內菸檳行為及篩檢結果等篩檢資料收載作業。 
  5. 第四點:文字內容以不重複注意事項規定為原則,故修正或刪除相關說明,並明訂應配合進行實地輔導之人員。
  6. 第五點:因應業務移撥,爰刪除配合國健署「全方位癌症防治策進計畫」及「癌症防治品質精進計畫」之口腔癌項目指標「門診個案菸檳行為登錄率」;另本司將透過監測分析當年度口腔癌篩檢資料,評估研訂其他口腔癌篩檢品質指標,爰新增「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指標」。
  7. 第六點:明定配合注意事項修正得終止口腔黏膜檢查醫事機構服務資格之相關依據。
  8. 第七點:增列口腔癌確認診斷、口腔癌確認診斷及治療醫事機構之申請程序。
  9. 第八點:本點已納入注意事項第五點附件3之備註五之(三),爰刪除。

(二) 口篩品管原則附件

  1. 附件一:配合注意事項規定酌修文字,並補充符合口篩條件之原住民須檢具戶口名簿或填具聲明書。
  2. 附件二:同口篩品管原則第五點,刪除「門診個案菸檳行為登錄率」之指標並新增「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指標」;另於輔導紀錄表新增「確診資格」、「確診及治療資格」、「篩檢資格查詢方式」、「篩檢結果」欄位,及「陽性個案追蹤確診」說明內容,以利具體掌握實地輔導醫院之確診資格及執行口腔黏膜檢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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