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3-06-17
  • 更新時間:113-06-17

因應口腔癌篩檢業務自113年1月1日起由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主責辦理,爰配合民眾需求及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執行現況,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因應智慧醫療趨勢,增列虛擬健保卡準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新增口腔黏膜檢查服務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四、五點,新增附件3、附錄3-1、3-2、3-3)。

三、因應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篩檢需求,明定經本部專案許可於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衛生所執業之西醫師,經衛生局辦理相關訓練合格後,取得辦理篩檢之資格;經專案許可之西醫師,如異動至非專案許可地區時,即不得再辦理(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新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下稱特約機構)提供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後登錄健保卡及上傳就醫紀錄之時程,及特約機構應詳實記載服務規定之文件,並依「醫療法」規定製作及保存病歷(新增規定第九點)。

五、修正特約機構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費用及補行申報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新增特約機構登錄上傳檢查表單之時程及限期補正相關規定(新增規定第十一點)。

七、新增特約機構應將口腔檢查結果通知服務對象之規定(新增規定第十二點)。

八、考量民眾及實務現場之需求,刪除以兒童健康手冊黃卡為憑證,並於黃卡加蓋院所戳章之規定(修正規定附件1、附錄1-2、1-3、1-4)。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