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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及一般護理之家感染重建與支援津貼及獎勵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11-05-17
  • 更新時間:111-06-21

1. 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發生COVID-19群聚感染,支援照護工作人員之津貼,適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及一般護理之家感染重建與支援津貼及獎勵作業要點」規定。該要點前經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1日衛部心字第1101761352號函頒在案。

2. 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6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108號函:鑒於住宿型長照機構內確診之無症狀或輕症之住民,就地安置期間照顧之需要,自111年4月起有調用原照顧機構之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實際照顧確診住民者,納入「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衛生福利機構照顧及護理人員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發給獎勵要點」核發對象。

3. 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6日衛部心字第1111761123號函:於原機構照顧就地隔離安置/集中照護確診住民者,視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及一般護理之家感染重建與支援津貼及獎勵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指派於感染機構照護確診病人。其照顧確診者之人員,適用人員津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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