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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14-09-04
  • 更新時間:114-09-0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助產人員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助產機構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7樓

(三)電話:(02)8590-7128

(四)傳真:(02)8590-7072

(五)電子郵件:nhjie@mohw.gov.tw

(六)聯絡人: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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