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17日衛部照字第1111561428號公告
主旨:訂定「護理人員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廣告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標準。
三、服務使用須知。
四、預約及聯絡方式。
五、人員及環境設施。
六、合法立案證明文件。
七、設立經營宗旨理念。
八、可證明為真實之下列資訊:
(一)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方單位辦理檢查、查核、考核、評鑑或認證之結果。
(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方單位之表揚。
(三)受照顧者接受服務後,其本人、家屬或委託人所為評價或回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