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及明年度(110及111年)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順延2年辦理。105年至109年度受評鑑醫院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2年,即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1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3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5年12月31日止。
今年及明年度(110及111年)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順延2年辦理。105年至109年度受評鑑醫院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2年,即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1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3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