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109年度丁基原啡因治療品質提升計畫-109年10月13日 計畫啟動會議簡報及問答集

  • 資料來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09-11-09
  • 更新時間:110-07-15

Q1. 有關收案數量過高:若醫院現有的替代治療人數超過建議人數?

A1:醫療團隊應評估、挑選適合轉入丁基原啡因治療之個案,並不是所有服用美沙冬的患者都適合導入丁基原啡因(如長期服用高劑量的美沙冬患者,可能不適合轉換),也有可能於導入過程才發現患者不合適,而回歸原本治療。若實際適合治療之人數,超過本計畫所建議,則納入計畫之個案人數應視醫院服務量能而定,本計畫非僅為丁基原啡因藥品費用補助,亦期盼提供更全面及完整之維持治療方案。除了考量個案情形外,醫療機構若能在服務人數及服務品質之間權衡、達到最佳效益,即是優良方案。

Q2. 穩定治療個案導入本計畫,是否同樣需要進行三階段處置?依據旨揭計畫內容,丁基原啡因藥物治療流程包含導入階段、穩固階段、維持階段。倘若 個案已在其他醫療機構就診且已穩定一段時期, 因就業或其他因素,轉到另一個醫療機構就醫, 是否仍需要依上述治療流程從導入、穩固及維持階段的要求進行處置?抑或可依醫師之判斷進入不同階段?

A2:計畫之目標,均會希望依現行臨床指引落實三個階段(指落實各階段之臨床處置目標臨床服務配合事項),只是各階段之具體時程為何(即個案花 多少的時間,達到該階段之目標)本應由醫師進行專業判斷。惟如前述,本計畫非單純針對個案之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而是建立以維持治療目的之丁基原啡治療品質模式所建立的計畫。因此,前述醫師之專業判斷如何執行、如何確保個案依該醫師之專業判斷提供服務,就需在計畫書及計畫成果報詳述。

Q3. 中斷治療的個案是否能再次加入計畫?

A3:依本計畫契約書及說明書之規定,並未限制中斷個案再次加入計畫。「曾中斷治療個案」欲再次加入計畫,可視同「原丁基原啡因個案」。然而,患者是否適合參與本計畫,應由醫療團隊依據個案情形進行判斷,以及評估個案是否確實瞭解治療內涵,惟相關情形及處置流程應記載評估紀錄,於計畫成果報中說明,以供將來計畫精進之參考。

Q4.  知情同意書希望增加中斷治療的規定,能否能於同意書中增訂?

A4:若無重大變更(工作項目、負責人及設備項目等事項),可將欲使用之知情同意書及修訂項目,以E-mail向本案承辦人確認修正項目,經確認後無誤即可使用。

Q5. 是否能彈性調整回診頻率? 計畫規定的穩固期(第二階段)回診頻率,能否做彈性調整?如醫師能否依據病患臨床狀況評估,將回診頻率從2次/週調整至1次/兩週?

A5:並不建議。 依據SAMHSA丁基原啡因治療的臨床指引,穩固期(第二階段)的治療目標為追蹤、調整服藥劑量,並且培養正確服藥習慣及遵從性,因此建議在完全穩定前每周回診,以適當監控個案服藥情形,並調整藥物劑量。此外,臨床證據亦指出鴉片類成癮的門診治療患者,在治療的第一個月的鴉片類藥物使用可預測早期退出(dropout)的情形 (B=1.50,SEB =.41, p<.001) (Marcovitz et al., 2016),確保個案在治療初期確實停止使用鴉片類藥物,並且穩定治療習慣至關重要。 因此,協助個案治療初期穩定每周回診及驗尿,能避免個案在未適應 BUP/NAL治療前就退出治療、或是因劑量不足而復用鴉片類藥物之風險。除此之外,若個案經評估已達到穩定劑量、持續顯示鴉片類藥物陰性尿液反應,且個案穩定配合服藥,該情形則可評估進入維持階段(第三階段),逐步延長回診時間,惟各階段具體時程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與判斷(如A2說明)。綜上所述,在穩固階段延長回診時間,並不符合本階段治療目的。

Q6. 有關替代治療系統之登錄與臨床指引 :替療系統目前應該是依照部內所公開的「鴉片類 物質成癮替代治療臨床指引與作業基準」限制系統針對丁基原啡因藥物最長僅能開立14天,但計畫需求書明書在第三期的說明提及:如個案醫囑順從表現佳,可改成一個月回診一次。但在開立藥物的部分明僅能開立14天藥物,因管制藥沒有類似慢籤的模式,勢必強迫每14天回診,這樣是否 就跟一個月回診一次的機制相衝突?目前中央有任何可以彈性調整的機制嗎?

A6:本部曾建議計畫醫院無須填寫「替代治療作業管理系統」,係因曾有醫院反映系統使用似有不便(系統限制丁基原啡因處方上限14天,但本計畫回診時間可延長至1個月),為了降低計畫醫院執行困難而建議本計畫可不登錄。然而,經查相關辦法及其他醫院反映近期辦理情形,登錄替療系統仍有利於輔助治療紀錄及給藥服務,且更便利於各院向衛生局申請給藥服務費。另外,查系統丁基原啡因處方上限14天,但本計畫回診時間可延長至1個月之處理辦法,可透過在系統開立「兩次處方」來解決目前替療系統仍具備本計畫藥物治療給藥服務之絕大部分功能,因此更正啟動會議時的建議,仍建議各位盡可能善用替療系統。

若有替療系統使用上的疑問,亦可觀看本部「替代治療作業管理系統使用教學」: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097-43390-107.html

Q7. 有關本計畫的藥品管制規定,執行醫院是 否有額外配合事項?

A7:計畫需求明書,計畫內容第五款第一目已訂定相關配合事項(p.5):「……另藥品之管理,依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比照執行機構內自行採購 之丁基原啡因之管理辦法,並請獨立設簿登記藥品 入庫及庫存情形。」 因此,本計畫之丁基原啡因管理方式,原則依醫院常規作業方式執行,執行醫院僅須注意符合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法之規範,以及執行醫院的標準作業流程即可。
 

Q8. 有關丁基原啡因管理作業與核銷 :由於舌下錠不像美沙液態庫存,假設開立醫囑後,藥局勢必將藥量計算出庫讓個 案每天有足夠的劑量服用,但如果開立之 後個案因缺席沒來院服藥而有剩餘藥量時,中央目前的標準做法是銷毀未服藥的剩餘劑量嗎? 承1所衍生之問題,當有類似情形發生,初期由本院自購藥物於未來向中央請款時,應該是可以全額申報而不會扣除銷毀劑量?

A8:同前項(A7)說明,本計畫之丁基原啡因管理方式,依醫院常規作業方式執行,執行醫院僅須注意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法之規範,以及執行醫院的標 準作業流程即可。 因本部藥品採購案未完成,目前由醫院自行採購/ 供應計畫藥物,本部將依實際處方數量及實際單價, 核實支付藥品費,故不會扣除管理流程銷毀之劑量。 而本部藥品採購案委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代辦,俟藥品採購案完成後,將由桃療全權管理藥品費用核銷事宜。

Q9. 關於丁基原啡因「藥品費」的核銷:核銷時間點?屆時要提供的「藥品採購單價證明文件」,是指藥品採購收據嗎?收據的時間,沒辦法跟計劃切齊,會沒辦法區分出,哪幾顆是了這個計畫專門買的舌下錠,哪幾顆是計畫開始之前病人在吃的,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A9:本計畫現階段各院自行採購丁基原啡因之「藥品費」 的核銷時間,實際時間需要視本部藥品統一採購之執行進度而定。本部採購完成後將行文給計畫醫院,通知停止支付 藥品費並檢附相關文件至部辦理核銷。由於採購完成時間未明(目前暫估在11月底前完成採購),原則上最晚會在今(109)年底前辦理核銷,併同今年計 畫經費核銷辦理。之後的藥品統一由合約廠商提供, 並由桃療負責管理。

有關「藥品採購單價證明文件」係指可證明當時藥 品採購單價(購入時的藥品價格)之文件皆屬是類文件,而計畫現階段的藥品費是採實支實付(依實際提供給計畫個案的數量),以核實支付清冊認定撥付數量。收據時間並不會有問題,主要目的是作撥付金額之依據 (實際提供藥品數量*單價),因此不論是醫院例行購買的丁基原啡因複方藥品,而於計畫前購入;或是先前未有藥品、現階段才進行藥品採購之收據,皆無妨。

Q10. 其他藥癮治療費用申請 「109年度丁基原啡因治療品質提升計畫」可否申請「109年度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之給藥服務費?

A10:可以,本計畫個案除了「丁基原啡因藥品費」及 「藥癮個案管理服務費」外的藥品治療相關費用,都可依實際情形申報,原則就是同一費用不得重複受取或申請補助。

Q11. 本計畫規定配合辦理「心理社會治療/諮商」,是否有具體規範治療或諮商形式?由精神科醫師於門診進行是否亦可認定屬之?

A11:本計畫心理-社會治療/諮商之操作型定義,在界定上偏向有明確治療之目標,以及有具體治療計畫或方案(protocol)的個別(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及職能治療。因此,前開治療/諮商係指針對特定治療目標所開立的同一療程,而非常態性的支持性會談或門診診療等。在治療架構上,個別治療單次40分鐘以上、團體治療單次60分鐘以上,且須撰寫治療報告,符合前述原則始可認定為社會治療/諮商。

本計畫聯絡人:蕭亞倫(moHsiaoYL@mohw.gov.tw)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