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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丁基原啡因治療品質提升計畫-109年10月13日 計畫啟動會議簡報及問答集

  • 資料來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09-11-09
  • 更新時間:113-04-23

Q1. 有關收案數量過高:若醫院現有的替代治療人數超過建議人數?

A1:醫療團隊應評估、挑選適合轉入丁基原啡因治療之個案,並不是所有服用美沙冬的患者都適合導入丁基原啡因(如長期服用高劑量的美沙冬患者,可能不適合轉換),也有可能於導入過程才發現患者不合適,而回歸原本治療。若實際適合治療之人數,超過本計畫所建議,則納入計畫之個案人數應視醫院服務量能而定,本計畫非僅為丁基原啡因藥品費用補助,亦期盼提供更全面及完整之維持治療方案。除了考量個案情形外,醫療機構若能在服務人數及服務品質之間權衡、達到最佳效益,即是優良方案。

Q2. 穩定治療個案導入本計畫,是否同樣需要進行三階段處置?依據旨揭計畫內容,丁基原啡因藥物治療流程包含導入階段、穩固階段、維持階段。倘若 個案已在其他醫療機構就診且已穩定一段時期, 因就業或其他因素,轉到另一個醫療機構就醫, 是否仍需要依上述治療流程從導入、穩固及維持階段的要求進行處置?抑或可依醫師之判斷進入不同階段?

A2:計畫之目標,均會希望依現行臨床指引落實三個階段(指落實各階段之臨床處置目標及臨床服務配合事項),只是各階段之具體時程為何(即個案花 多少的時間,達到該階段之目標)本應由醫師進行專業判斷。惟如前述,本計畫非單純針對個案之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而是建立以維持治療目的之丁基原啡治療品質模式所建立的計畫。因此,前述醫師之專業判斷如何執行、如何確保個案依該醫師之專業判斷提供服務,就需在計畫書及計畫成果報詳述。

Q3. 中斷治療的個案是否能再次加入計畫?

A3:依本計畫契約書及說明書之規定,並未限制中斷個案再次加入計畫。「曾中斷治療個案」欲再次加入計畫,可視同「原丁基原啡因個案」。然而,患者是否適合參與本計畫,應由醫療團隊依據個案情形進行判斷,以及評估個案是否確實瞭解治療內涵,惟相關情形及處置流程應記載評估紀錄,於計畫成果報中說明,以供將來計畫精進之參考。

Q4.  知情同意書希望增加中斷治療的規定,能否能於同意書中增訂?

A4:若無重大變更(工作項目、負責人及設備項目等事項),可將欲使用之知情同意書及修訂項目,以E-mail向本案承辦人確認修正項目,經確認後無誤即可使用。

Q5. 是否能彈性調整回診頻率? 計畫規定的穩固期(第二階段)回診頻率,能否做彈性調整?如醫師能否依據病患臨床狀況評估,將回診頻率從2次/週調整至1次/兩週?

A5:並不建議。 依據SAMHSA丁基原啡因治療的臨床指引,穩固期(第二階段)的治療目標為追蹤、調整服藥劑量,並且培養正確服藥習慣及遵從性,因此建議在完全穩定前每周回診,以適當監控個案服藥情形,並調整藥物劑量。此外,臨床證據亦指出鴉片類成癮的門診治療患者,在治療的第一個月的鴉片類藥物使用可預測早期退出(dropout)的情形 (B=1.50,SEB =.41, p<.001) (Marcovitz et al., 2016),確保個案在治療初期確實停止使用鴉片類藥物,並且穩定治療習慣至關重要。 因此,協助個案治療初期穩定每周回診及驗尿,能避免個案在未適應 BUP/NAL治療前就退出治療、或是因劑量不足而復用鴉片類藥物之風險。除此之外,若個案經評估已達到穩定劑量、持續顯示鴉片類藥物陰性尿液反應,且個案穩定配合服藥,該情形則可評估進入維持階段(第三階段),逐步延長回診時間,惟各階段具體時程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與判斷(如A2說明)。綜上所述,在穩固階段延長回診時間,並不符合本階段治療目的。

Q6. 有關替代治療系統之登錄與臨床指引 :替療系統目前應該是依照部內所公開的「鴉片類 物質成癮替代治療臨床指引與作業基準」限制系統針對丁基原啡因藥物最長僅能開立14天,但計畫需求書明書在第三期的說明提及:如個案醫囑順從表現佳,可改成一個月回診一次。但在開立藥物的部分明僅能開立14天藥物,因管制藥沒有類似慢籤的模式,勢必強迫每14天回診,這樣是否 就跟一個月回診一次的機制相衝突?目前中央有任何可以彈性調整的機制嗎?

A6:本部曾建議計畫醫院無須填寫「替代治療作業管理系統」,係因曾有醫院反映系統使用似有不便(系統限制丁基原啡因處方上限14天,但本計畫回診時間可延長至1個月),為了降低計畫醫院執行困難而建議本計畫可不登錄。然而,經查相關辦法及其他醫院反映近期辦理情形,登錄替療系統仍有利於輔助治療紀錄及給藥服務,且更便利於各院向衛生局申請給藥服務費。另外,查系統丁基原啡因處方上限14天,但本計畫回診時間可延長至1個月之處理辦法,可透過在系統開立「兩次處方」來解決。目前替療系統仍具備本計畫藥物治療及給藥服務之絕大部分功能,因此更正啟動會議時的建議,仍建議各位盡可能善用替療系統。

若有替療系統使用上的疑問,亦可觀看本部「替代治療作業管理系統使用教學」: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097-43390-107.html

Q7. 有關本計畫的藥品管制規定,執行醫院是 否有額外配合事項?

A7:計畫需求明書,計畫內容第五款第一目已訂定相關配合事項(p.5):「……另藥品之管理,依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比照執行機構內自行採購 之丁基原啡因之管理辦法,並請獨立設簿登記藥品 入庫及庫存情形。」 因此,本計畫之丁基原啡因管理方式,原則依醫院常規作業方式執行,執行醫院僅須注意符合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法之規範,以及執行醫院的標準作業流程即可。
 

Q8. 有關丁基原啡因管理作業與核銷 :由於舌下錠不像美沙液態庫存,假設開立醫囑後,藥局勢必將藥量計算出庫讓個 案每天有足夠的劑量服用,但如果開立之 後個案因缺席沒來院服藥而有剩餘藥量時,中央目前的標準做法是銷毀未服藥的剩餘劑量嗎? 承1所衍生之問題,當有類似情形發生,初期由本院自購藥物於未來向中央請款時,應該是可以全額申報而不會扣除銷毀劑量?

A8:同前項(A7)說明,本計畫之丁基原啡因管理方式,依醫院常規作業方式執行,執行醫院僅須注意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法之規範,以及執行醫院的標 準作業流程即可。 因本部藥品採購案未完成,目前由醫院自行採購/ 供應計畫藥物,本部將依實際處方數量及實際單價, 核實支付藥品費,故不會扣除管理流程銷毀之劑量。 而本部藥品採購案委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代辦,俟藥品採購案完成後,將由桃療全權管理藥品費用核銷事宜。

Q9. 關於丁基原啡因「藥品費」的核銷:核銷時間點?屆時要提供的「藥品採購單價證明文件」,是指藥品採購收據嗎?收據的時間,沒辦法跟計劃切齊,會沒辦法區分出,哪幾顆是了這個計畫專門買的舌下錠,哪幾顆是計畫開始之前病人在吃的,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A9:本計畫現階段各院自行採購丁基原啡因之「藥品費」 的核銷時間,實際時間需要視本部藥品統一採購之執行進度而定。本部採購完成後將行文給計畫醫院,通知停止支付 藥品費並檢附相關文件至部辦理核銷。由於採購完成時間未明(目前暫估在11月底前完成採購),原則上最晚會在今(109)年底前辦理核銷,併同今年計 畫經費核銷辦理。之後的藥品統一由合約廠商提供, 並由桃療負責管理。

有關「藥品採購單價證明文件」係指可證明當時藥 品採購單價(購入時的藥品價格)之文件皆屬是類文件,而計畫現階段的藥品費是採實支實付(依實際提供給計畫個案的數量),以核實支付清冊認定撥付數量。收據時間並不會有問題,主要目的是作撥付金額之依據 (實際提供藥品數量*單價),因此不論是醫院例行購買的丁基原啡因複方藥品,而於計畫前購入;或是先前未有藥品、現階段才進行藥品採購之收據,皆無妨。

Q10. 其他藥癮治療費用申請 「109年度丁基原啡因治療品質提升計畫」可否申請「109年度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之給藥服務費?

A10:可以,本計畫個案除了「丁基原啡因藥品費」及 「藥癮個案管理服務費」外的藥品治療相關費用,都可依實際情形申報,原則就是同一費用不得重複受取或申請補助。

Q11. 本計畫規定配合辦理「心理社會治療/諮商」,是否有具體規範治療或諮商形式?由精神科醫師於門診進行是否亦可認定屬之?

A11:本計畫心理-社會治療/諮商之操作型定義,在界定上偏向有明確治療之目標,以及有具體治療計畫或方案(protocol)的個別(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及職能治療。因此,前開治療/諮商係指針對特定治療目標所開立的同一療程,而非常態性的支持性會談或門診診療等。在治療架構上,個別治療單次40分鐘以上、團體治療單次60分鐘以上,且須撰寫治療報告,符合前述原則始可認定為社會治療/諮商。

本計畫聯絡人:蕭亞倫(moHsiaoYL@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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