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 公告事項:公告112年度「精神復健機構評鑑複評結果」及112年度「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不合格名單」(如附件),複評合格機構評鑑合格效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