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報表名稱及內容
- 基金未改為創設基金淨值。
- 現金銀行存款未改為現金及約當現金。
- 管理費用未分攤折舊。
- 醫務收入明細表,未區分健保、非健保、門診、急診及住院金額。
- 未列示5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收支餘絀表及重要財務比率。
- 財務報表之表首三要素(法人名稱、報表名稱、報表時日及期間)錯誤。
- 財務報表相互間之關聯數字不一致,例如主表與附註、收支餘絀表與現金流量表等。
- 永久受限淨值金額為零。
- 非醫務活動收益費損明細表之表達內容不完整。其項下內容若佔該科目金額5%以上者,應獨立列示;反之,則合併彙整。
二、財務報表附註
- 法人為應需要購入之農地帳面價值,以員工名義登記,未辦理信託加強管理,並未依醫療法第36條規定辦理。
- 法人與關係人交易頻繁,財務報告未揭露關係人交易之內容。
- 未提供抵押貸款及固定資產設定負擔之相關內容及衛生署核准文號。
- 附註部分未採兩期對照方式呈現。
- 應收帳款附註,未分別列示備抵點值調整、備抵健保核減金額。
- 期後事項、關係人交易資訊及重大承諾或有事項,揭露不充分。
- 缺少教研及社福、資產及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劃分標準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
- 缺少附設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收支餘絀表,並未採兩期對照。
- 董、監事酬勞資訊未揭露(如:車馬費、出席費…等)。
- 財務報表與附註之科目不一致。
- 附註之用語錯誤,例如「與本公司之關係」、「營業活動」。
三、其他
- 會計師查核報告之金額與法人製作之損益表不一致。
- 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事項之費用,未達醫療法第46條規定比例。
- 會計師查核報告中,未加列所依據之法令(如醫療法、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
- 信託行為未查明有無符合信託之公示。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
- 會計師出具之報告名稱,應為「會計師查核報告」,非「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意見段未敘明「依照醫療法、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及未依「經營成果」出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