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部11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號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說明如下
一、 醫療法自民國 75 年施行以來,歷年相關見解均認為掛號費並非「醫療費用」性質,不受醫療法管制,限制上限亦無法律依據。 有關醫療機構營運所需行政管理費用,如土地、租金、水電等成本,均與其他產業相同,亦非健保給付範圍。
二、 為 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部仍將督導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轄內醫療機構強化掛號費收費資訊之透明,並請衛生局依醫療法要求醫 療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俾加強下列三方面管理措施,包括:醫療機構間有無聯合行為、偏遠地區醫療機構有無區域性壟斷或獨占情形,以及醫療機構有無巧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情事,以避免就醫病患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