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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醫師法修正,新增國外學歷甄試規定保障國人健康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1-05-30
  • 更新時間:111-05-30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黨團共同努力下,今(3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福部表示,有鑑於近年持國外學歷報考我國醫師、牙醫師考試人數逐年增加,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避免人力供需失衡,影響醫療品質,爰提案修正醫師法部分條文,本法實施後,自112年1月1日起進入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就讀者,畢業返國報考醫師國家考試前,需先通過學歷甄試;此外,本次修法重點尚包括:放寬醫師執業登錄場所及支援報備管理規定,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事項之法源,並參考其他國家作法,新增短期行醫證之申請要件及管理規定。本次修法,將可進一步完善國內醫師人力規劃及管理,亦有助於國際醫療交流與合作。
 
       本次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4條之1:持國外學歷參加醫師、牙醫師國家考試前,一律先經學歷甄試;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明定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九大地區或國家者,得延用修法前規定,免教育部學歷甄試,惟考量各國教育學制及入學申請程序之差異,致取得入學通知與註冊入學之時間落差,本部於修法通過後,將邀集教育部及考選部儘速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該落日期限所指之入學,包括取得入學許可;又修法後,對於已在九大地區或國家之合法註冊醫師,並已實際執行醫療業務5年以上者,亦得免學歷甄試。
 
二、修正條文第8條之2: 增訂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規所設置之機構,得為醫師執業登記之場所,並考量因應發生新興傳染病或大型嚴重災難之需,增訂經主管機關指派至非執業登記之場所執行特定醫療業務,得免事先報備支援之但書規定,以提升執行公共衛生政策之應變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41條之6: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例如九二一大地震、八仙樂園塵爆事件等大型嚴重災難事件),允許持九大地區或國家之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短期行醫證;並明定申請資格須於該等地區或國家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10年以上者為限。
 
四、修正條文第41條之7: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於保障病人權益之前提,增進國際醫療合作、醫學交流並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及民間團體之協助與溝通,促使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順利通過,使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更臻完善,並增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及病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