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新興之公共衛生議題層出不窮,如SARS、禽流感、MERS、新冠肺炎等流行疫情,及社區職場健康風險、食品安全議題等,均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我國公共衛生學系自六十一年設立迄今四十餘年,每年畢業生約500名,迄今已培育數萬名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從事擘劃我國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工作,對公共衛生之發展具有卓越貢獻。衛福部表示,推動「公共衛生師法」立法,希藉由認定該類人員之公共衛生專長(專業),並推廣三段五級之公共衛生策略,以應社會需要、增進全民健康。該法草案共40條,重點如下:
一、公共衛生師業務有別於其他醫事人員,採有限度排他性(即專業非專屬)。(草案第六條、草案第十三條)
(一)專業: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二)非專屬:公共衛生師執行之法定業務範圍,以下情形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1.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2.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3.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4.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 行。
二、業務範圍以社區、場域為主,有別於醫事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 動或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三、公共衛生師有接受政府指定辦理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之義務。至於,公共衛生師辦理政府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草案第十四條)
四、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違反者,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衛福部表示,有關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除草案第四條所定,「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外,經參酌立法院各委員提案及各醫事人員團體之建議,將研議修正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擴大人員參與,如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修習公共衛生一定學分以上; 或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者。相關內容將於立法階段時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