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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出國與相關補償規定 自2月23日適用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9-02-27
  • 更新時間:109-02-27

因應全球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發展,衛福部擬定醫事人員出國規定,自2月23日起至6月30日止,所有醫院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除會議、公務或有特殊原因,經報准同意者外,不得前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旅遊疫情警告、警示及注意地區; 對於因配合該項政策,所導致之預繳費用之損失,將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 此外,為配合防疫需要而取消前往其他國家之損失,也比照辦理予以補助或補償。衛福部強調,防疫期間仍鼓勵醫事人員適當休息,不強制停止各類休假,但如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或特別休假,請休期間可依人員要求遞延至疫期結束後一年。

衛福部表示,為因應全球疫情升溫,減少醫事人員出國返國所致之風險,遂於本月25日下午邀集各級醫院協會代表、專業學會、感控專家及醫學中心院長共同討論獲得共識,擬定「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事人員出國規定(草案)」。為求周延,於今(27)日上午,再邀請15類醫事人員與社工師全聯會代表、基層工會代表、各級醫院協會代表及勞動部共同討論修正該規定,重點如下:

適用對象: 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診所任職者不在此限。
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含轉機),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報准後始得前往。
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出國者,返國後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衛福部表示,該規定適用之人員,因配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的預繳報名費、旅費等之相關損失,將依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且不限前開規定之限制出國地區。至於,醫院之各類人員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休畢之婚假、特別休假(休假),衛福部將要求醫院,得依其員工意願,遞延(保留)請休期間至疫期結束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