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一般係指由專業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而非以治療疾病為主要目的。國內所稱「醫美」一詞,考量係為專業醫師、或護理人員於醫師的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應正名為「美容醫學」,而不是「醫學美容」。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光電治療:如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等;第二類是針劑注射治療:如注射肉毒桿菌素、玻尿酸或膠原蛋白等;第三類是美容手術:如抽脂、隆乳、隆鼻、植髮、雙眼皮手術、拉皮手術或削骨手術等。
美容醫學糾紛之主要原因包括:醫美可能風險未充分告知、醫美項目及品質資訊不易取得、執業人員資格及經驗未充分揭露或說明。衛生署積極關注美容醫學相關問題,針對美容醫學常見爭議事項,將針對美容醫學之機構認證、執業人員資格及美容醫學之廣告三方向加以管理:
(一)美容醫學之機構認證部分:
- 基於為維護美容醫學品質及確保病人安全,將針對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執行認證,考量「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長期過去辦理醫院評鑑與多項品質認證,對於辦理品質認證具有充分之經驗,將由該會辦理「美容醫學品質認證」。
- 本項認證採機構自願參與,美容醫學單位所屬之醫院或診所必須合法登記立案達二年以上,過去二年未有因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及禁止使用之藥物,以及醫療廣告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等情事被衛生主管機關裁罰之紀錄。並由醫策會從顧客的角度檢視相關的服務流程,需符合一定的品質要求,醫師專業能力是否符合政府規範,並確保醫療處置過程安全與專業。藉由此認證可以鼓勵高品質的美容醫學機構,認證結果可提供國內民眾在選擇美容醫學機構之參考。
- 為協助民眾辨認通過美容醫學認證之醫療機構,通過者將授與標章,申請低侵入性光電治療或針劑注射治療者,將授與綠色標章的證書,申請侵入性美容手術者,將授與粉紅色標章的證書,證書上將詳細記載實際通過認證的美容醫療項目。
(二)美容醫學之執業人員部分:
- 依醫師法之規定,凡具醫師資格者,均得執行各項醫療業務。又醫療業務在性質上本為一體,無法嚴格分割,依現行法律,並無限制進行美容醫學的醫師之資格。
- 考量從事美容醫學執業人員資格及經驗未充分揭露或說明,有關執行美容醫學項目之人員資格及相關學分部分,將請皮膚科醫學會、整形外科醫學會、麻醉科醫學會等學會組成「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聯合委員會」並報經衛生署備查,負責進行規劃醫事人員從事美容醫學之教育訓練,另針對「光電治療」、「針劑注射治療」及「美容手術」等醫療領域,研議所需接受之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以提升從事美容醫學執業人員之專業知能。
- 有關「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聯合委員會」規劃之從事美容醫學醫事人員所需接受之教育訓練,基本資格須為署定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皆須包括麻醉相關訓練課程,另考量「美容手術」風險較高,須具備外科、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等署定外科系專科證書始得接受訓練,而署定內科系等專科醫師則無法接受「美容手術」相關訓練。
- 另針對從事美容醫學醫事人員所需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劃訂定為執行「光電治療」須接受30小時之相關訓練,執行「針劑注射治療」須接受30小時之相關訓練,另考量「美容手術」風險較高,除須具備署定外科系專科證書等資格外,並須額外接受100小時之相關訓練,完成訓練者頒發該等級之教育證明。
(三)美容醫學之廣告管理部分:
- 有關醫學美容之醫療廣告部分,為確保民眾就醫之權益,現行之醫療法第五章已明定醫療廣告專章予以規範。依醫療法之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應以第8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定之機構名稱及聯絡資料、醫師學經歷及專科別、有無勞健保特約、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以及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其他容許刊播事項公告之疾病名稱、診療項目及檢驗檢查項目、醫療儀器及醫療技術項目、醫療費用等為限。
- 另為避免醫療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明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關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另本署業於94年3月17日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明定前開所稱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事項,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或是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違反前揭醫療廣告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針對美容醫學所衍生之醫療廣告問題,衛生署將請地方衛生局加強取締,另為避免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利用不同廣告型態招攬病人,衛生署將針對美容醫學所產生之醫療廣告,另外研修廣告規範,以杜絕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利用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衛生署並說明,美容醫學基於醫療業務屬性,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將一方面藉由醫策會辦理機構認證鼓勵高品質的美容醫學機構,並將認證結果提供民眾選擇美容醫學機構之參考。另一方面相關醫學會組成美容醫學教育訓練聯合委員會,規劃醫事人員從事美容醫學之教育訓練,提升美容醫學執業人員之專業知能,以兼顧醫療品質與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