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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辦法」草案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4-05-26
  • 更新時間:114-05-26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營養師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辦法」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yj318@mohw.gov.tw
(六)聯絡人: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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