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7條、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辦理全國救護技術員訓練機構、法人或團體資格審核。 二、辦理全國救護技術員訓練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審核。 三、辦理全國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