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考選部之統計資料顯示,自96年起持國外醫學系畢業證書參加我國醫師、牙醫師考試人數逐年增加,考量各國學制分岐,長此以往,恐對於我國醫師人力與醫療品質造成重大衝擊,因此,衛生福利部依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會同考選部、教育部於105年12月30日共同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明定國外醫學系學歷得予採認之條件,至於大陸地區之學歷,並不包含在採認範圍,大陸醫事人員或赴大陸習醫者仍不能來臺考照執業。
衛福部表示,新規定將適用於106年1月1日以後入學於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之學生,重點摘述如下:
國外畢業學校須為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修業年限方面:醫學系、牙醫系均需達6年以上,學士後醫學系4年以上。課程內容須含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且達一定時數。
如有下列情形,不予採認: (1)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安排臨床實習課程。(2)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3)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4)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者。
衛福部強調,醫師之養成與素質攸關醫療品質影響民眾健康,未來不符合採認規定者,不論任何國家或地區,均不得參加我國醫師考試; 通過採認者,如屬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畢業學歷,則可參加考選部辦理之醫師考試,其他地區之學歷則須先參加教育部之學歷甄試,通過後始能參加醫師考試。衛福部呼籲,本項採認原則較前為嚴格,對於欲至國外就讀醫學系科的學子,應審慎評估國外醫學教育訓練制度是否符合採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