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民國85年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明定醫院血液透析室應有逆滲透水處理設備,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論處;另為提升血液透析品質,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於94年6月20日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增定透析用水之淨化系統為第二級醫療器材。本部係於本(107)年3月23日接獲地方衛生局通報,部分醫院遭民眾檢舉有使用不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之逆滲透水處理設備,爰於3月26日,邀集台灣腎臟醫學會、台灣基層透析協會、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衞生局研商有關醫療機構透析用水管理原則,重點如下:
- 請各地方衛生局清查所有設有透析床之醫療機構,其逆滲透水處理設備之設立日期及是否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並列冊管理。
- 94年6月20日以後新設的透析用水系統應符合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違者依醫療法102條裁罰1-5萬,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間為保障病人安全,應每月檢送經合格檢驗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至衞生局,水質如不符合標準,即依醫療法裁罰並縮短改善限期,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 94年6月20日以前設置透析用水系統者,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不予裁罰,但為維護病人安全,仍請衞生局輔導更新改善,並於未更新設備前,醫療機構應每月檢送經合格檢驗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至衞生局,水質如不符合標準,即依醫療法裁罰並限期改善。
衛福部強調,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立即偕同台北市及新北市衛生局就民眾檢舉內容進行調查,同時已請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全面清查並列冊輔導追蹤,另亦已請台灣腎臟醫學會及台灣基層透析協會輔導會員確保水質檢驗符合標準,以維護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