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來臺從事臨床進修或教學,應配合辦理之防疫措施一案,修正如說明,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111年12月14日第12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應配合措施如下:
(一)各教學醫院應依「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進修及教學申請作業要點」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且免提送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及防疫計畫書。
(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77號函所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來臺從事臨床進修或教學,應配合辦理之防疫流程及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抵台入境、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之天數及相關措施規定,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檢疫措施辦理;如有調整,請依調整之檢疫措施辦理,不另函頒修正。
(四)外國醫事人員至教學醫院從事臨床進修或教學,如有COVID-19相關症狀,建議由醫師評估進行採檢,另教學醫院得依傳播風險及工作性質等訂定相關篩檢措施。
(五)另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2月20日實施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醫療照護機構之室內空間仍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請各教學醫院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