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71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 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9-1 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 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