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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規定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7-05-21
  • 更新時間:108-12-05

醫療法第 71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 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49-1 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 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