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及打擊貪腐,聯合國大會於2003年10月31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惟為因應國際廉政發展趨勢與挑戰,並彰顯與國際法制接軌之決心,爰於104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104年12月9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