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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八○三六七○四號公告所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事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8-08-30
  • 更新時間:110-11-0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D號

說明:本部業已訂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生效,只揭公告爰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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