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95年08月04日 發文字號: 署授藥字第0950002305號 發布「藥事法」第97條之1第1項中有關「案件」、「藥物」、「資料不符」於中藥廠應包括之範圍及規定事項。
一、所稱「案件」,係指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案件。
二、所稱「藥物」,應包括全處方藥材。
三、所稱「資料不符」,應包括送驗藥材經鑑定為混、誤用。
四、符合上述情形者,案件判定為不合格,該案予以結案,並依相關法規處置。
發文日期:95年08月04日 發文字號: 署授藥字第0950002305號 發布「藥事法」第97條之1第1項中有關「案件」、「藥物」、「資料不符」於中藥廠應包括之範圍及規定事項。
一、所稱「案件」,係指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案件。
二、所稱「藥物」,應包括全處方藥材。
三、所稱「資料不符」,應包括送驗藥材經鑑定為混、誤用。
四、符合上述情形者,案件判定為不合格,該案予以結案,並依相關法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