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者』,關於中藥製劑部分之解釋」令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50003236號 附件:中藥製劑含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及其適用範圍表 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者」,於中藥製劑,係指該製劑含有害物質超出下列限量標準者: 一、中藥製劑含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及其適用範圍詳如附表。 二、中藥碎片劑型之製劑,其微生物限量標準如下: (一)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每克不得超過 102 (cfu / g)。 (二)沙門氏桿菌(Salmonella species):不得檢出。 (三)好氧性微生物總數(Total viable aerobic count ):每克不得超過107 (cfu/ g)。 (四)酵母菌與黴菌總數(Yeast & Mould):每克不得超過104 (cfu /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