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64年3月31日衛署藥字第63054號函,自98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自98年9月1日起,單味中藥粉末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未經查驗登記領有藥品許可證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