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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9月1日起,單味中藥粉末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98-06-18
  • 更新時間:113-12-2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

主旨:公告本署64年3月31日衛署藥字第63054號函,自98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自98年9月1日起,單味中藥粉末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未經查驗登記領有藥品許可證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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