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 將約用注意事項中提及之「附屬機關」修正為「所屬機關」。
- 明定由執行機構認定專任助理人員得並計提敘酬金之工作經歷。
- 研究計畫中約用之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原則上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所定標準支給。但專任助理工作酬金得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經機關首長同意後編列薪資。
本次「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修正內容摘述如下: